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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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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 点击:

审批事项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主办机构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法律法规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申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申办单位的专业人员数量、规模,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九)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指完整转播经总局批准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及频道中的某个栏目),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办事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涵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三)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1、法人注册证书;2、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四)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涵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涵网络介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六)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八)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九)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十)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本文网址:http://www.icpwh.com/news/404.html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证,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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